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决定书
湘建许〔2010〕26号
陈镰军:
你取得的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,因下列原因,我厅决定收回。
2010年1月13日,湘潭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湘钢2号高炉新建喷煤车间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,你作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,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。
根据原建设部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七条规定,现决定收回你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。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证书送达湘潭市建设局,由湘潭市建设局送达我厅。
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,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
湘建许〔2010〕27号
何国强:
你取得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,因下列原因,我厅决定收回。
2010年1月13日,湘潭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湘钢2号高炉新建喷煤车间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,你作为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,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。
根据原建设部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》第十七条规定,现决定收回你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。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证书送达湘潭市建设局,由湘潭市建设局送达我厅。
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,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